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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网站建设 作者:赛维思网络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2243次
提要
互联网金融利用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改变人类经济的时空边界,也改变了传统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改变了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准入方式,弱化投资者进入市场的专业性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而非互联网,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交易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既要鼓励它发展,也要从金融角度给予适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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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向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给现代金融市场注入无限活力与生机
近几月来,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起云涌,对传统金融业,如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发起了全面冲击。比如,互联网金融不仅在迅速抢占存款、货款和支付等银行三大核心业务的市场份额,也在对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严重侵蚀并涉足到其他金融市场。面对爆发式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它很快就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相应的讨论也异常热烈。理论界和政府有责任让大众了解事物之真相,正确地认识正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创举。互联网不仅正在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思维方式,也正在改变人类的经济生活及经济增长模式。因此,以互联网技术及智能手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
互联网金融利用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改变人类经济的时空边界,也改变了传统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改变了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准入方式,弱化投资者进入市场的专业性要求等,它具有小额、快捷、便利、交易成本低、信息较为公开透明、普惠等特征。因此,互联网金融出现不仅向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给现代金融市场注入无限活力与生机。
至于有人说到余额宝这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吸血鬼,指责这种产品提高了整个融资市场之成本,对实体经济不利。这种说法既不了解当代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大势,也不了解国内金融市场状况,是不理性与也不科学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可以提醒整个社会及民众认真地对待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不过,作为一个新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无论是产品的专业性、还是政府之监管等方面都会存在明显缺陷,对投资者来说都得面对着风险。而对互联网金融之风险认识,我们只有从这个市场及产品的本性入手才能把握其本质,而不是完全否认它。
国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地发展,在于利用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利用了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及智能手机技术,而这些技术正在改变着整个人类的生活方式、经济模式、思维观念等。二是利用了国内传统金融市场落后与缺陷。因为传统金融的管制必然会损害市场的发展及部分人的利益,而且互联网金融正在开始冲击这种管制,给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需要研究的是,它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如何关注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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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
一般来说,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其信用都要由组织、或企业、或个人,或政府来担保。如果没有谁对该产品的信用担保,或金融产品的信用担保不对称,那么无论创新金融产品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可能把其行为的收益归自己而把其行为风险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这就容易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越积越高。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而非互联网,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交易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既要鼓励它发展,也得从金融角度给予适度监管。
比如,最近央行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因为,在相关部门看来,与传统的相关业务相比,这些金融创新无法受到既有规则管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金融产品进行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对于央行的监管,市场一片哗然。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对于研究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从学理上、从市场经济的法则上、及公共利益角度来分析,揭示事件之真相,这样才能让市场及民众更好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为大众、相关利益者及监管者的行为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首先,从学理上来说,这些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相关的技术。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既然互联网金融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那么互联网金融就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的识别机制和程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任何互联网金融产品都得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责任,也有尽责告诉投资者特别是弱势投资者其风险之义务。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公共性也要求提升金融为实体服务之能力。因此,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学理上的要求。
其次,从市场法则来看,市场可以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也会失灵。因此,金融监管也是市场之要义。金融创新都不可超越金融监管之底线。而金融监管的底线主要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不能过度扭曲为金融异化,即金融创新的产品不是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之能力,而是变成金融体系内循环谋利之工具,或仅是钱生钱的工具。如果金融创新扭曲成了金融异化,政府有责任对这类产品进行严格监管甚至于严重限制。二是由于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品,因此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导致系统性风险,或成为洗钱的工具。如果一种金融创新超越了这种金融监管之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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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央行看来,把线下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来说,尽管它给国内传统的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发展之动力,也正在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并在一定意义上也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但是它面临的风险与隐患,政府不得不关注,不得不出台相关监管条例来规范。比如对于最近最为火爆的余额宝来说,尽管它正在冲击传统银行业的存款利率管制,也增加投资者收益,但是余额宝所存在的风险同样不可小视。比如,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和冒险的流动性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另外,对于央行暂停线下调码支付业务,不仅在于这种业务与传统终端业务模式有很大差别,或突破了现有的业务模式,而且这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如果没有严格信息识别技术,客户信息及客户资金安排随时都面临着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威胁。就如比特币,其信息识别技术及加密技术都要先进于线下条码支付系统,但比特币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漏洞,使得不少客户遭受到了严重财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对这种互联网金融业务重新进行市场准入审查也是一种责任。对于暂停虚拟信用卡业务也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基础上。以余额宝为例,一方面,余额宝凭借高收益率、高流动性的优势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存款,并让这些用户存款享受远高于一般性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另一方面余额宝吸收用户活期存款之所以能够获得高收益,就在于让这些存款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协议存款。也就是说,存款性质的转换是余额宝得以获得高收益的根本所在。因为,两种存款性质不同,其所面临的风险及受到监管约束条件不一样。比如货币市场的同业存款不受利率管制、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且享受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余额宝就是利用这种存款转换而大获其利。这样不仅会引发监管套利的问题,也让银行的同类存款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
所以,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和控制风险,央行不仅让互联网金融的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业务暂停,调低网络支付转账额度,而且也提出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而不罚息的合同条款。在央行看来,把线下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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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是政府基本责任,也是市场有效性的基础。只有公正公平的竞争,才能让市场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合约经济,无论是交易价格谈判,还是交易行为的完成,都基于每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自由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因此,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是政府基本责任,也是市场有效性的基础。因为,只有公正公平的竞争,才能让市场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市场竞争由于规则不公正公平,那么优胜者并非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让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是通过规则的不公平性而击败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优胜者根本就不需要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不会让优质的服务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更不需要提升对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让自己在市场中取胜。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从技术上来看,它可以在线上,但这些线上的金融产品同样要将遵守线下的法律规则,同样具有资本约束的要求。既然线下规则对一般性存款有法律上的要求及约束条件,那么线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要遵守这些制度规则,否则两者竞争就会处于不公平竞争的范畴上。
央行对余额宝类的存款产品放在一般性存款制度安排下,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而不罚息的合同条款,就在于让其存款产品与一般性存款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上,增加其资本约束条件,从而减弱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让余额宝类产品收益率与流动性此消彼长回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范围内,这才是保证余额宝类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之,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它是一种必然趋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们并非要拒绝它而是要正确认识它,同时政府也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当然,对于互联网金融最好的监管是少监管,而要做到这点,就要建立起中国的市场信用制度,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就得建立起公开透明信息披露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运作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平台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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